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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进物流中心享出口退税政策

 更新日期: 2008-1-2 12:51:13  阅读次数:  作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

通知称,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另外,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通知强调,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8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我国扩大了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

分析: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来源: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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